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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 引 号:741535264/2023-12167主题分类:其他发布机构: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
发文日期:2023-10-17文  号:有 效 期:  有 效
名  称: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
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
发布机构: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:2023-10-17

  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

第一条  根据《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<大厂回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>的通知》(廊办字201866号)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 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(简称县城管行政执法局)为县政府工作部门,机构规格正科级。

第三条  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、市、县委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,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。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贯彻落实国家和省、市、县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相关政策;拟定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,制定相关政策、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;统筹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与发展。

(二)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;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有关职责。

(三)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。

(四)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。

(五)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。

(六)行使市政、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。

 (负责编制城区户外广告、招牌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;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审批、监督和管理工作。

(八)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负责城市管理相关规定、通告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、宣传、贯彻落实工作。

)负责受理上级批转的信访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及办理人大、政协建议、提案工作。

(十)负责对各镇(区、街道)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、检查、督导、协调等工作。

(十)负责干部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,局内党(团)员的发展、教育、管理工作,工青妇及安全保卫工作。

(十县委、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第四条  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

(一)办公室

负责局长办公会议、党组会议和全局大型会议的准备、组织、协调、记录、会议纪要起草工作;负责文件起草、文电处理、档案管理、印章管理和信息处理工作;负责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的组织、协调及全局各项工作的督促、检查工作;负责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;负责机关国有资产及后勤管理工作;负责执法装备、车辆、驾驶员、服装的管理工作;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。

(二)法规股

负责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方面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;负责执法公示制度、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、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;负责行政赔偿、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、行政听证、强制执行申请等工作; 负责组织协调地方性立法工作;负责法制工作课题调研、起草法制工作总结报告和规范性文件;负责对执法工作的细化,制定局内部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管理规定;负责行政执法证件、执法文书、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;负责有关城市管理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的整编及贯彻落实工作。

(三)财务股

负责全局年度预算资金的编报、调配、使用和管理工作;负责各项经费支出的预决算申报和财务审计监督工作;负责财务票据、证卡、凭证的领取、登记、发放、审验、年检、核销等管理工作;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工作;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;负责罚没、收费款项管理工作;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、个税申报、工资核发等财务工作。

(四)城市管理股

负责行使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、市容环境城市绿化、市政公用设施、工商行政、公安交通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行政处罚权;履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者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。

(五)监察指导股

负责制定执法工作的规划、计划并组织实施;负责执法效能的分析评价及执法动态、报告、总结等文件的起草工作;负责执法业务的管理及考核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;负责执法业务的督察督办工作;负责对各镇(区、街道)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、检查、督导、协调等工作;负责协调各执法单位工作和解决执法活动中遇到的各种问题;负责机关纪检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。

(六)宣教人事股

负责国家、省、市、县方针政策及有关城市管理法律、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;负责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;负责各项执法活动对外宣传、报道工作;负责舆情监管、政务公开、新闻发布会工作;负责本局网站、公众号等媒体平台的建设、维护、内容更新工作;负责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;负责人员招录、调配、考核、奖惩、评聘、培训、工资福利等工作;负责人事档案管理、人员信息统计工作;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继续教育的计划、统计工作;负责在职人员出入境证照(通行证)管理及报批工作;负责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。

第五条  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编制15名,其中行政编制10名,工勤编制1名,锁定事业编制4名。正股级领导职数6名

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。

第六条  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、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。

第七条  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,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。

第八条  本规定自2019年327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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